吕胜柱律师亲办案例
滥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为劳动者讨回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来源:吕胜柱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4
浏览量:952

案件事实:

王某2002年3月18日入职深圳某大型商场工作,离职前担任采购经理一职。2014年4月3日,该商场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2014年4月30日,王某向深圳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阶段,商场提交了王某工作过程中业绩表现不佳、被客户投诉及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失误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商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裁决结果:

仲裁庭最终听取并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商场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向王某支付244781.25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意见:

首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同时做到以下四个方面:

(1)用人单位必须有成文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且其中必须有可以援引的具体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罚;

(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民主程序,且该民主程序应当是有据可查的;

(3)用人单位有书面证据证明该规章制度已告知劳动者或向劳动者公示过;

(4)劳动者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证明。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别轻易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本案中,该商场就没有做到上述条件,最终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其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何才算“告知劳动者或向劳动者公示”:

(1)公司网站公布:在公司网站或内部局域网发布进行公示;

(2)电子邮件通知:向劳动者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劳动者阅读规章制度并回复确认;

(3)公告栏张贴:在公司内部设置的公告栏、白板上张贴供劳动者阅读;

(4)劳动者培训的方式:让员工在规章制度培训记录(必须注明培训内容)上签字确认;

(5)劳动者领用《员工手册》的方式:让劳动者在领用手册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6)规章制度传阅:如劳动者不多时,可将规章制度交劳动者传阅。

最好的方式还是有劳动者签字的方式,且须确保是本人签名!

再次,劳动者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的事实的证明:

(1)用人单位在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处罚决定之前,可以让违纪劳动者自己写一个“事情经过”之类的陈述并签字;

(2)采用录音、录像、照片等方式记录违纪事实;

(3)其他劳动者的书面证言,还可以请其出庭作证;

(4)必要时可以请有公信力的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如公安机关的证明、110报警记录等证明;

(5)其他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内容由吕胜柱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吕胜柱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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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吕胜柱
  • 执业律所:
    广东胜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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